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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证券杠杆网站 桐庐开发区物流产业园B区厂房4 ·15高坠事故调查报告公布,致1死

发布日期:2024-07-31 21:16    点击次数:104

网络证券杠杆网站 桐庐开发区物流产业园B区厂房4 ·15高坠事故调查报告公布,致1死

日前网络证券杠杆网站,桐庐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发布《桐庐开发区物流产业园项目B区厂房“4 ·15”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如下——

桐庐开发区物流产业园项目B区厂房“4 ·15”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4月15日09时35分许,位于桐庐县经济开发区物流产业园项目 B 区厂房 7#至 9#厂房连廊施工现场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0余万元。

经调查认定,桐庐开发区物流产业园项目 B 区厂房“4·15 ”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开发区物流产业园项目 B 区厂房;工程地点:桐庐县经济开发区;工程范围:7#厂房、8#厂房、9#厂房、10#综 合楼、2#垃圾房、3#门卫等;工程内容: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 图纸等资料;工程合同价款:103632345 元(壹亿零叁佰陆拾叁万贰仟叁佰肆拾伍元整)。

(二)工程承包情况

1.建设单位:桐庐新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685809688H;法定代表人:黄**。

2.施工单位:浙江万磊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GKRL60Q;法定代表人:王**。

2023年7月13日,新城公司与万磊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由万磊公司承建开发区物流产业园项目 B 区厂房。

3.劳务分包单位:杭州立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GYB991G;法定代表 人:王**。

2023年7月26日,万磊公司与立川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由立川公司承包开发区物流产业园项目 B 区 厂房施工图及有效文件范围内的所有土建(消防、外漆墙、铝合金除外)等施工的所有劳务用工,承包方式为包清工。

4.监理单位:浙江富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59516811K;法定代表人:徐**。

2023年7月13日,新城公司与富大管理公司签订《建设工 程监理合同》,由富大管理公司对开发区物流产业园项目 B 区厂房实施监理。

(三)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1.新城公司:2023年7月14日,新城公司成立开发区物流产业园项目 B 区厂房建设单位管理专班,由李**担任项目负责人,徐**、朱**担任现场管理人员;2024 年以来建设单位管理专班共对该项目开具现场检查记录5份,其中涉及防止高处坠落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3份。2024 年1月13日,检查发现“7号外架内侧未按要求设置防护栏杆”;2024 年 3 月 30 日,检查发现“7#厂房上第三层楼面楼梯平台处安全防护栏杆未设置到位”;以上发现安全问题均已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2024年4月10日,检查发现“7#至 9#厂房连廊处临边围护不到位,未挂设安全防坠网”,并要求在7日内完成整改,事故发生当日,该问题仍在整改期限内。

2.万磊公司:已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钢结构操作规程、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已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对该项 目进行安全管理;已对罗**、卢**等施工人员进行岗前三级安全 教育和培训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未在 7#至 9#厂房连廊处设置“当心坠落”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在 7#至9#厂房连廊处 设置安全防坠网;未督促罗**、卢**等施工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富大管理公司:每月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展安全例 会;对建设单位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完成整 改;2024年以来,对开发区物流产业园项目 B 区厂房开具监理 工作联系单3份,监理工程师通知单3份,工程暂停令2份;检查发现7#至 9#厂房连廊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坠网等安全问题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四)政府部门监管情况

1.行业监管部门:2024 年以来,县住建局质监站相关监督人员共对开发区物流产业园项目 B 区厂房开展监督检查6次,开具责令改正通知单6份,最近三次检查均发现存在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安全措施问题。2024 年 3 月 1 日,检查发现 “钢结构作 业未设置防坠网”;2024 年 3 月 14 日,检查发现 “7#楼局部临边防护不足(南侧),一楼安全通道处上方横杆变形需加固”;以上发现安全问题均已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2024 年 4 月 10 日,检查发现“7#楼与 9#楼间连廊未设防坠网”,并要求在 7天内完成整改,事故发生当日,该问题仍在整改期限内。

2.属地监管部门:根据《关于调整桐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的通知》(桐开党工委)〔2023〕14 号文件,桐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杭州桐庐富春山健康城管理委员会、桐庐县富春未来城市发展中心、桐庐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实行“ 四块牌子、一套班子”和“管委会+公司” 的融合管理模式,建设单位新城公司系桐庐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在履行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的同时,一并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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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和现场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4 年 4 月 15 日上午,万磊公司钢结构班组长郎**安排班组施工人员卢**、罗**辅助焊接操作工对 7#至 9#厂房连廊边板进行焊接作业。09 时 25 分许,焊接操作工完成工作离开现场后, 罗**、卢**两人在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在 7#至9#厂房连廊上收拾电焊机的二次线,09 时 35 分许,罗**不慎从连廊上坠落至地面(高度约 10.0 米),卢**看见后立即从连廊上跑至地面,见罗**躺在地上,已失去意识,便呼喊在 8#厂房干活的龙**。龙**到现场后立即打电话向钢结构班组长郎**汇报,郎**接到报告后立即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10 时许,120 救护车赶到后把罗**送到桐庐县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桐庐县凤川街道开发区物流产业园 B 区厂房7#楼至 9#楼 2 楼连廊处(见图1) 。7#楼至 9#楼 2 楼连廊钢结 构材质,东西走向,东侧与 9#楼 2 楼相连,西侧与 7#楼2楼相 连,长36.0米,宽 12.4 米,距离地面 10.0 米高,与7#楼 2 楼 相连处敷设面板些许,其余面板均未敷设,整捆架于连廊钢结构上方(见图 2)。7#楼至 9#楼 2 楼连廊距离7号楼16.2 米位置下方有黄色玻钢型安全帽一顶,祥亮牌安全带一套,白色球鞋一只,黑绿色手套一双。(见图 3)祥亮牌安全带为五点式安全带,生产日期为 2023 年 6 月,卡扣完好(见图 4)。

图 1

图 2

图 3

图 4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罗**,男,1980 年 4 月 13 日出 生,身份证号:522************719,住址:贵州省普定县鸡场 坡乡纳支村下组。2024 年 2 月 27 日,罗**与立川公司签订《浙江省建设领域简易劳动合同》,为开发区物流产业园项目 B 区厂房钢结构班组施工员。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190 余万元。

四、事故善后情况

2024 年 4 月 17 日,经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调解,万磊公司与罗**家属签订《协议书》,由万磊公司向罗**家属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 135 万元,包括但不限于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 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事故家属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

五、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万磊公司钢结构班组施工人员罗**,违反 项目部制定的《钢结构操作规程》、《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于距离地面 10.0 米高的钢结构连廊上作业,导致其从连廊上坠落至地面,造成该事故的发生。

六、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浙江万磊建设有限公司,未督促罗**、卢**等施工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在开发区物流产业园项目 B 区厂房 7#至 9#厂房连廊处设置“当心坠落 ”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在 7#至 9#厂房连廊处设置安全防坠网。

2.浙江富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检查发现 7#至 9#厂房连廊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坠网等安全问题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七、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罗**,男,万磊公司钢结构班组施工人员,违反项目部制定的《钢结构操作规程》《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未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于距离地面 10.0米高的钢结构 连廊上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罗**在该起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王**,男,万磊公司法定代表人,疏于管理,未对本建设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王平飞行政处罚。

3.张**,男,万磊公司项目负责人,未根据本项目的施工特点,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张**行政处罚。

4.厉**,男,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根据本项目的施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 7# 至 9#厂房未设置防坠网的安全隐患未督促整改落实,建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厉**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浙江万磊建设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浙江万磊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2.浙江富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建议县住建局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浙江富大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处理。

桐庐县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 年 5 月 7 日网络证券杠杆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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